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村**号,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山东省宁阳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在济南市历下区轨道交通**地铁站工地负二层当保安的工作便利,观察负一层工地无人后,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到负一层施工现场盗窃电缆。二人于2019年6月25日至6月29日期间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得到韩某某电话通知后,开车至**大道R3线**站地铁施工工地,由韩某某望风,杨某某盗窃放置在该处的宝胜牌矿物绝缘电缆(BTTZ-3*16)约64米(价值3398.9元)。

    2、2019年6月2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得到韩某某电话通知后,开车至**大道R3线**站地铁施工工地,由韩某某望风,杨某某盗窃放置在该处的宝胜牌电力电缆(WDZAN-YJY-1 3*150+2*70)约11米(价值2783.08元)。

    3、2019年6月27日晚至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得到韩某某电话通知后,开车至**大道R3线**站地铁施工工地,由韩某某望风,杨某某盗窃放置在该处的宝胜牌矿物绝缘电缆(BTTZ-3*16)约74米(价值3911.64元)。

    4、2019年6月28日晚至6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得到韩某某电话通知后,开车至**大道R3线**站地铁施工工地,由韩某某望风,杨某某盗窃放置在该处的宝胜牌矿物绝缘电缆(BTTZ-3*16)约67米(价值3541.62元)。

    5、2019年6月29日晚至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得到韩某某电话通知后,开车至**大道R3线**站地铁施工工地,由韩某某望风,杨某某盗窃放置在该处的宝胜牌矿物绝缘电缆(BTTZ-1*35)约81米(价值2765.6元)。

    以上,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盗窃数额共计约16400.84元,部分赃款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任远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