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捕前住保定市莲池区,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1306021946********。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捕前住保定市莲池区,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码:1306021959********。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社区,捕前住保定市莲池区**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由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村一处民宅内制作法轮功宣传品。截止2019年8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查获时,共计制作刻有“真、善、忍”法轮功内容的葫芦挂件1500个,刻有“法轮大法好”的吊坠19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制作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19年11月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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