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盱眙县**街道办事处**路**公馆**幢**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20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4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11年10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6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洪某区**镇**路**号。被告人田某甲曾因赌博,于2005年10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7月30日、2011年6月22日分别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6月5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镇**巷**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镇**巷**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淮安市洪某区**镇**路**号。被告人田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丙,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为牟取利益,先后在淮安市洪某区老子山镇多户居民家中开设赌场十几场次,抽水渔利至少人民币20000元以上。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抓赌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8625元。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将赌场地点联系、赌客接送、站岗望风等事情交由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二人负责。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负责保管抽水渔利现金并提供香烟、饮料。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又安排被告人田某乙、周某乙为赌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周某丙站岗望风、指挥车辆停放等事情。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帮助开设赌场,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田某乙、周某乙在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10余场次,分别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被告人周某丙在该赌场站岗10余场次,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

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凌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田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田某乙、周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