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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花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日,张某某经东广旭介绍从被害人薛某某处借款8000元钱,约定月息2.5分,2017年12月2日晚21时左右,东某某与孟某某到张某某家要帐,双方发生矛盾,被害人薛某某驾车载孟某某往明水走。张某某电话联系韩某某让其帮忙截住薛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告知了车牌号,韩某某纠集李某某驾驶其白色本田鲁******奥德赛车一起前往,韩某某自家中携带砍刀一把,在路上韩某某告知李某某张某某被打,并商定从潘王路高速公路桥下拦截对方的车辆。当行至**街道**路**路**附近,发现了薛某某驾驶的鲁******白色奔驰车,韩某某指使李某某驾车将薛某某的车别停后,韩某某持砍刀将薛某某车玻璃、车身部位损坏,并将砍刀扔到薛某某车前挡风玻璃处。薛某某驾车撞开李某某车辆到宁家埠派出所报警。2020年1月7日经鉴定,鲁******白色奔驰车被损坏造成损失价格认定为16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拦截他人,持凶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15302****)。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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