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5********,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0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途经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七宝站一号口自动售票机处时,民警宋某某、吴某某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例行盘查,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经过释法说理,韩某某报出身份信息,民警核实后放行。被告人李某某因对盘查不满,要求民警道歉并辱骂民警,与民警吴某某拉扯,民警宋某某遂上前制止。被告人韩某某随即上前挥拳击打民警宋某某头部并试图逃离,民警宋某某追击,被告人韩某某再次挥拳击打民警宋某某头部致其受伤,在民警宋某某将被告人韩某某控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抢夺民警手铐,并脚踢民警吴某某致其受伤。民警将二人控制后带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宋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民警吴某某伤势未达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宋某某、吴某某、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与视听资料案发站厅的相关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及视频截图,书证录像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车站录像图像说明、宋某某执法记录仪图像说明、吴某某执法记录仪图像说明、车站录像说明、刑事摄影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的经过。
2、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李某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殴打民警妨害公务及归案的经过。
3、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宋某某、吴某某系在编在职民警的情况。
4、书证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摄影件,证实民警宋某某、吴某某受伤的情况。
5、书证网上人口信息资料、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主体身份状况。
6、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施雨
检察官助理陈民翔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材料》两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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