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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曹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木某某公安局释放,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住木某某**镇**街**委**组。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木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木某某公安局释放,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木某某**镇居民韩某某在老检察院家属楼4单元202室租用一民房,在2019年10月末至11月11日期间,韩某某为卖淫女姜某某、侯某某介绍嫖客,并容留二人在此卖淫,介绍、容留卖淫次数达二十余次,获利三千余元,在韩某某介绍、容留卖淫期间,**镇居民曹某某帮助韩某某介绍、容留卖淫,协助韩某某接送卖淫人员去卖淫,为卖淫人员转换嫖资。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木某某**镇**家属楼**单元**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等;

2. 证人侯某某、姜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婷

检察官助理:张春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某某取保候审于木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于木某某**镇**街**委**组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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