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5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第五师垦区公安局**派出所,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07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疆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0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07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5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博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07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0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韩某甲(已判决)组织司某某(已治处)、徐某某(已治处)、马某某(已治处)等人在博乐市0公里往八十四团方向2公里处的一农家院内,以玩麻将“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韩某某雇用被告人屈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条件。2014年12月27日,博乐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将韩某甲等人在农家院内查获,被告人韩某某、屈某某得到徐某甲(已治处)的通风报信后逃离现场,当场扣押涉案赌资87667元。
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韩某某组织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博乐市**号楼**单元**室家中,以玩麻将“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赌资在1000-3000元不等,每场赌资在6万元左右。被告人韩某某以抽头渔利的方式共获利9000元。被告人韩某某雇佣被告人屈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屈某某明知被告人韩某某组织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条件,从中营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如丽
2020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屈某某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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