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4********,汉族,初中毕业,医药推销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楼**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甲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40盒,之后委托给被告人韩某某代为销售,韩某某分两次以每盒70元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平舆县**药店的秦某某(已判刑),执法人员在秦某某药店起获了尚未销售的“波立维”31盒,经鉴定该药品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宋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3月22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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