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迁安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迁安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迁安市**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用自己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并任群主,被告人宋某某为群管,二人共同管理、招募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把赌博网站链接发送微信群内建立麻将赌博游戏房间,以向参赌人员收取房间卡费的形式获利,每个赌博游戏房间需4张房卡,每张房卡获利0.8元。截止到2018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共向参赌人员贩卖21000张房卡,非法获利16800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到迁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章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林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现住河北省迁安市**社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