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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周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甘肃省**县**酒店。系**县**酒店、**县**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县**小区开发者。中共党员。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12日被子午岭林区法院、庆城县法院司法拘留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诬告陷害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12月2日经庆城县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住**县**公司。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庆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庆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3月3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34日、3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5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李某某赵某某分别向庆城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7月4日,庆城县法院依法对**县**小区的B栋楼14套楼房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其中为赵某某查封8套房屋和4个地下室,房号为:1131、1132、1133、1134、1142、1143、1081、1094,地下室为:2号、3号、4号、7号;为李某某查封6套房屋和2个地下室,房号为:1084、1152、1161、1162、1163、1164,地下室为1号、14号。2017年7月,李某某赵某某分别将被告人**县**小区项目负责人韩某某等人起诉至庆城县法院,7月4日庆城县法院作出裁定,对上述楼房予以查封。7月7日,庆城县法院对李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等人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7月13日,庆城县法院向庆城县**小区项目部业务经理岳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岳某某于次日告知韩某某法院查封的事项,后韩某某将被法院查封的1套楼房(B栋1081)出售给孙某某,并协助周某某办理了5套(B栋1133、1142、1081、1161、1163、1164)被法院查封楼房的买卖合同,共计价值2815394元。被告人周某某在知道法院查封后,出售查封房屋2套(B栋1142、1161),价值917522元。为了逃避打击,韩某某、周某某故意将合同文本上的签订时间提前至法院查封之前。致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

2019年6月12日、13日韩某某分别与李某某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二案执行终结。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庆城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房屋出售合同、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蔡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乙、岳某某、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权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指定管辖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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