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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吴某某等盗窃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桐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2008年12月31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桐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16日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每次半个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结伙至桐庐县瑶琳镇何宋村,采用翻窗、溜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邹某某、杨某某家中,从罗某某家中窃得软包利群香烟九包(鉴定价格为180元)、白酒礼盒一个(无法鉴定)和人参一支(无法鉴定);从邹某某卫某某窃得人民币400余元;从杨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余元。

2、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结伙至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在芝厦村溪边赵某某家中盗得尼康牌单反相机一个(鉴定价格为2440元),单反镜头三个(价格认定结论为不予认定)。

3、2019年5月13日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结伙至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附近,三人相互配合,在桐庐县富春江镇卢某某家中窃得中华香烟一条(鉴定价格为450元)、人参一根(价格认定结论为不予认定);在桐庐县富春江镇芝厦村陈某某家中窃得硬币3000余个,共计人民币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信托寄卖收购业务登记本、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孔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邹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其中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盗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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