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8年11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金一千元。2018年11月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因与保定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10月24日上午,在保定市满城区**底商**专卖店,吕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等人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工作人员安某某报警,后满城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对双方人员进行了制止并告知下午去城关派出所做笔录,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等人再次与将被害人田某某、安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殷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将以上六人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殷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8年12月25日,韩某某、吕某某与田某某、张某某、安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殷某某达成和解书,吕某某、韩某某一次赔偿田某某、张某某、安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殷某某医药费、生活补助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二十万元整,田某某、张某某、安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殷某某对吕某某、韩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快递邮寄单、函、收到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贾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张某某、安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马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322****;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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