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0619,汉族,中专文化,住营口市西市区保利香槟**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赌博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513,汉族,初中文化,住营口市站前区**小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到**酒店办理**房间入住手续,将赌局所用的桌布、椅子、扑克等赌具搬到该房间并将赌局布置好,后9名参赌人员在该房间内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赌局中抽红盈利,抽红的钱放进房间内的一个箱子里,当天1009房间内赌局抽红数额达到人民币11100元。1月11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佟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9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到人民币1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枫林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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