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庄。因涉嫌滥伐林木2016年12月1月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6年12月4月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3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林业局移交案件,在平舆县**镇**村**庄西北角发生滥伐林木案,经现场勘查,共有1038株杨树被滥伐,活立木蓄积203.2513立方米。经走访调查,郭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涉嫌滥伐林木。经被告人郭某某指认称,其共伐两家的树木,王某甲家43株,高某某家27株,还有29株系郭某某与孙某某(已判刑)共伐,共计郭某某滥伐树木99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34.6987立方米。经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其共伐树木58株,经鉴定活立木蓄积18.31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孙某某、王某乙、高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平舆县林业局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思华
检察员:胡季芬
2017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联系电话1529494****,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联系电话1770396****。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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