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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候某某等11人非法采矿、窝藏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镇**村**号。2010年11月6日因吸毒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市中区**镇**村**号。2011年10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号。2000年9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4月因拒不还款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非法采矿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时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时某某、韩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采矿罪

济南市南部山区仲宫街道东泉泸村村民韩某甲于2012年在**街道**路**栋违章别墅。2019年5月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仲宫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拆违拆临工作,决定将该7栋违章别墅拆除并恢复山体综合治理,商定由东泉泸管区负责监管,进行招投标程序后由别墅建设者韩某甲负责拆除施工,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支付19万元的施工费用。

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韩某甲未经正常招投标程序,私下让其朋友侯某某帮忙联系大型机械进行拆除别墅恢复山体施工。在拆除别墅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纠集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等人以“清运违建渣土”为掩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现场指挥施工,采用夜间秘密施工、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周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刘某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步话机等作案工具,互相“设哨卡”通报检查人员动向,逃避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手段,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提供挖掘机、油锤等大型机械从原别墅地基处往下擅自开采该处山体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等石料。后由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运输车辆,通过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周某某、时某某负责联系将石料销赃至济南**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水泥厂等处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为2629337.3元,被告人时某某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为842953.6元。2019年6月25日晚,济南市南部山区综合管理执法局查处并扣留施工机械,现场遗留石料439.3立方米。

2.窝藏罪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时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到**景区宾馆抓捕被告人韩某甲,遂给韩某甲打电话让其逃走。后被告人韩某甲让被告人韩某乙开车送其到市区躲避,为逃避公安机关追踪,被告人韩某甲用韩某乙的手机给侯某某等人通风报信,期间,还让韩某乙回宾馆打探公安机关的抓捕情况。之后,被告人韩某甲让韩某乙用其女朋友徐某某的身份证办理新的手机卡。后被告人时某某驾车将被告人韩某甲送至莱芜区躲避并由其同学给韩某甲安排住宿,后给韩某甲办理新的手机卡供韩某甲与外界联系。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8月18日、22日、9月4日、18日、19日,被告人韩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时某某、韩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时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中,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时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时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侯某某、吕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吕某乙、时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32张、账本3册、记账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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