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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何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室,打工人员。2012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城浩林园的家中居住时,将张某某放在卧室大衣柜内的一个首饰盒盗走,首饰盒内放有17件黄金、铂金首饰和1枚香港回归黄金纪念币(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等物品中的15件价值共计68876.85元)

2019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韩某某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的情况下将韩某某盗窃的5件黄金首饰(经鉴定,5件黄金首饰价值共计22992.24元)和1枚香港回归黄金纪念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9800元予以收购,后,张某某和韩某某一起找到何某某并告知何某某其收购的5件黄金首饰和1枚黄金纪念币是韩某某盗窃所得,后,何某某在知道该首饰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首饰予以出卖。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12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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