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衡阳市石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乙,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常宁市**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镇**路**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8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日、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谭某甲(已判刑)经韩某某(在逃)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以连锁经营“1040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谭某甲加入后继续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以投资69800元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和缴纳的份额计酬,形成“五级三晋制”层级(五级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首份申购额3800元,之后每一份份额3300元,申购21份、金额69800元达到主任级别,并取得发展下线返利提成的资格,主任发展2名下线、累计65份达到经理级别,经理发展29人、累计600份、金额1980500元达到老总级别)的传销活动网络体系。在传销组织中每发展一个下线,直接上线可返还提成8740元,四代以内的“老总”每人提成1万元。该组织由直总以经理室方式管理,分设大总管、自律、能力、经晨、申购等职位。
该组织先后在南宁、合肥、成都、武汉**,发展下线人数众多。谭某甲管理谭某乙、胡某乙、尹某某(均已判刑)三大分支,并负责考核提成、工资造表发放、团队安全转移等事务。胡某乙、谭某乙、尹某某各自负责分支团队的管理,其中,胡某乙分支发展了下线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已判刑)、被告人何某乙等人,均达到老总级别;谭某乙分支发展被告人何某甲,均达到老总级别。
被告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对新加入者进行宣传、培训等活动,对传销组织扩大起关键作用。被告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达到三十人以上且三层级以上的老总级别。经会计鉴定,2012年至2017年期间,谭某甲传销组织相关涉案人员在四川各银行账户累计收取传销涉案资金6768.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流水、培训学习资料、通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胡某乙、谭某乙、蒋某某、单某某、钟某某、夏某某、陆某甲、廖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陆某乙、蔡某某、肖某某、屈某某、谢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谭某丙、向某某等120余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胡某甲、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纯资本运作“1040阳光扶贫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何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何某乙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社区矫正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熠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1857342****)、胡某甲(1517349****)、何某乙(138757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拾肆册(侦查卷贰拾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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