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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无业,捕前住原平市石豹沟矿裕隆新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韩某某在明知“星霆”跑分平台从事赌博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名为“A周俊”的人介绍,在该平台内注册账号并绑定自己的三张银行卡为其收取赌资,又将收到的赌博款转出到其妻子李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上,再通过该两张银行卡按照平台提供的收款账号将款项转出,并收取佣金。先后2个月以来支付结算金额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行卡交易记录、手机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旭青

检察官助理:贾晓霞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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