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韩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47分,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与向阳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韩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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