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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1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蒋口镇九公里村陈庄路段时,将行人陈某高撞倒,致使陈某高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高系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致其死亡,后韩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认定韩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岩的陈述;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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