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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告人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32419920715****,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商户,住镇平县泰山庙中学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韩*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平县碾坊庄路口处时,与行人刘*瑞相撞,造成刘*瑞受伤后于2020年8月2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并在医院拨打报警电话。经南阳众义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韩*驾驶车辆类型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韩*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921

附:

1.被告人韩*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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