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行政村**自然村**。2019年1月18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9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韩某乙到临泉县韦寨镇其弟韩某甲(另案处理)自家广告公司门店内,在韩某甲与李某某、韩某乙谈话中,韩某甲提出张某甲欠其开车的工资,要去张某甲车辆常途经加油的天杰加油站拦车要钱,后韩某甲开车带二人到韦寨镇天杰加油站。当日下午17时许,韩某甲在等候约一个多小时后,张某甲妻子张某乙跟车到天杰加油站加油,在车辆加油过程中,韩某甲上车拔掉车钥匙,驾驶员刘某某质问韩某甲时,韩某甲称车老板欠其钱,不关刘某某的事,张某乙发现后与韩某甲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张某乙从加油站拿一个凳子返回与韩某甲厮打中,韩某乙上前抓住张某乙的凳子,用脚踢张某乙将凳子夺掉,并杨言不让别人管闲事,韩某甲继续对张某乙拳打脚踢,直至将张某乙打倒在地才停手。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右膝内侧半月板破裂,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前科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李某甲、韦某某、张某丙等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乙伙同韩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26

附:

1.被告人韩某乙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2张、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