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村**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11月21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韩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村委******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道**村**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韩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韩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韩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12月份,韩某甲明知刘某甲、“小张”等人(均另案处理)制作假烟,仍提供揭西县河婆街道**村委回某某**下一处山地、回某某一民房供刘某甲等人用于生产假烟、存储烟丝等物品,并雇佣被告人韩某乙在制假烟窝点负责看管仓库、搬运货物和购买日用品、买菜等工作。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于2018年12月24日在上述回某某的民房内扣押到烟丝525公斤、滤嘴棒6.3万支,在回某某一村道边扣押到涉案货车一辆,并在车上搜查、扣押到印有“红塔山(经典100)”字样散装烟支80万支。经鉴定,在该货车上扣押到的的散装烟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550880元;在回某某民房内扣押到的烟丝有异味,价值人民币36789.27元;在该民房内扣押到的普通滤嘴棒价值人民币2381.4元。综上,涉案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9005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的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四份、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删除表、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某某、鉴定聘请书、广东省揭西县**;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莫某某、赖**、韩某丁、韩某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韩某己、韩**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韩某乙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三份、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两份、揭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店核价表五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两份、韩某甲、张某甲、韩**、刘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敲诈勒索罪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向被害人张某戊等人发放高利贷。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张某戊向被告人韩某甲借款10000元,在被告人韩某甲以手续费或利息等名义扣除1000元某某,实际到手9000元。2018年,被害人张某戊又以张某己的名义向被告人韩某甲借款10000元,在被告人韩某甲以手续费或利息等名义扣除1000元某某,实际到手9000元。被害人张某戊该两次向被告人韩某甲借款月利息均为10%、年利率为120%,且以10000元作为本金计息,未按时支付利息还需按日支付50元的手续费和违约金。被害人张某戊在陆续偿还部分利息后,无力再偿还高额利息和本金。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韩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戊带到韩某甲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村委回某某的家中后,被告人韩某甲伙同被告人韩某丙、韩某乙要求被害人张某戊签署借条、将未能偿还的12000元高额利息转为被害人张某戊向被告人韩某乙的借款本金,但被害人张某戊拒绝,被告人韩某甲等人随即威胁将被害人张某戊扔到水里,胁迫被害人张某戊签署了借条。
1.书证:户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揭西县**院**;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庚、刘**、蔡某某、刘某丙永、张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的某某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戊、张优彬、韩某丙、韩某乙、韩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三、韩某丙非法拘禁罪、抢劫罪
2019年10月22日14时某某,被告人韩某丙在揭西县河婆街道**村路段遇到被害人张某戊,在韩某丙和张某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韩某丙以讨债为由使用当时由被害人张某戊驾驶的、实际上是张**的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戊载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回某某一鱼塘边,接着使用木棍威胁、让被害人张某戊跪在鱼塘边、在太阳下暴晒、辱骂等方式要求张某戊还钱,还让被害人张某戊手持韩某丙准备好的棍子尾随韩某丙走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回某某高速路桥下,再次让被害人张某戊跪在地上,要求张某戊还钱。期间被告人韩某丙多次使用竹竿等物品殴打被害人张某戊的腿部、手部和背部等部位。
在讨要无果后,被告人韩某丙强迫被害人张某戊来到韩某丙位于揭西县河婆街道回某某的家中,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戊当时驾驶的摩托车实际上为张优彬所有的情况下,仍然逼迫被害人张某戊将该摩托车抵债给被告人韩某丙,并要求被害人张某戊写下抵押条,因两人无法组织抵押条的内容而未写成,但该摩托车已实际被韩某丙非法占有。
当天18时某某,被告人韩某丙载被害人张某戊到揭西县河婆街道霖都大道**医院附近吃饭时,被害人张某戊趁被告人韩某丙不注意时逃离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戊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估价,被告人韩某丙抢劫的摩托车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1.物证:非法拘禁现场、张某戊被韩某丙强行带走的地点、被喷油漆的张某戊家、作案工具(竹子照片)、被韩某丙抢走的摩托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发还清单、揭西县**院**;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韩某庚、张**、张某庚、刘**、蔡某某、刘某丙、张某己、韩某甲、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丙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五份,韩某丙、张某戊、张**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乙明知他人生产假烟,仍为他人生产假烟提供帮助;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韩某丙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韩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被告人韩某乙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韩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韩某乙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甲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韩某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微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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