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93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10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金鼎商厦、财办小区等地,使用虚假姓名,向杨某某谎称能帮助其朋友办理零首付贷款购车,以制作假流水、请人吃饭、用手机接听回访电话等理由先后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及OPPO牌、VIVO牌手机各1部。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经杨某某追要,于案发前退还杨某某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五一阳光小区,为获取陈某某信任,谎称其租来的冀D****4号大众牌汽车是其本人的,使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与陈某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书,但未将车辆实际交付,从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后经陈某某追要,于案发前退还陈某某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韩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已将骗取杨某某的赃款全部退还,并取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2.微信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召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5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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