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韩新军,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新军行至**家私时发现一楼大门没关,随之进入五楼538号房被害人刘某某住处,发现该房只上了个挂锁,遂拿出尖嘴钳去撬该房门,进去房内窃走2000余元现金后便离开现场。
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韩新军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已退赔2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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