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慧),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资本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团队长,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胡某甲(已起诉)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广场**层,成立**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施某某(已起诉)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协助胡某甲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沃阁酒店、九康生物、文旅产业”等项目为由,通过召开项目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与集资参与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2016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韩某在**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业务团队长,期间采取上述方式,通过其本人及负责的团队向汪某某、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委托投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赵某某、胡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丽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