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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建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韩建军,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建军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15日,被告人韩建军以内蒙古**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村**职务张某某征得集体土地30亩,每亩价格3000元,共计9万元。2010年8月8日,韩建军将其中的17.4亩土地非法倒卖给内蒙古**房地产公司,由该公司**职务马某某用于开发**小区高层住宅,非法获利3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军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取巨额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建军在提起公诉前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韩建军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壹拾伍万贰仟元,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叁册,现场勘验检查卷壹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贰册,电子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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