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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建军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韩建军,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建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韩建军虚构其能够在休宁县龙湾村土地上建食品厂的事实,以在该土地与被害人胡某某合伙开办米酒加工厂为由,让胡某某出资开办米酒公司的办证费用,骗取胡某某48000元;同年10月份,韩建军虚构其能够在该土地上建豆腐干加工厂的事实,以让胡某某找家人入股该厂为由,骗取胡某某交纳入股资金50000元,以办理豆腐干商标注册需相关费用为由,骗取胡某某18000元;同年10月份,韩建军虚构能帮胡某某女婿去上海学习技术的事实,骗取胡某某2400元;同年12月份,韩建军虚构无实际经营的黄山市军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正需要很多员工的事实,让胡某某的家人加入该公司,再以成为该公司员工必须入股为由,骗取胡某某家人交纳入股资金40000元;2019年1月份,韩建军虚构与胡某某合伙收购竹笋的事实,以收购竹笋需包装袋费用为由,骗取胡某某20000元;2019年2月份至4月份,韩建军虚构黄山市龙吟商贸有限公司拥有多套抵押房产可以低价出售给胡某某的事实,以该房产需交纳过户费、公摊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胡某某127858.8元;2019年2月,韩建军虚构能帮助胡某某及其家人办理补交社保费的事实,骗取胡某某补交费用7770元。韩建军总计骗取胡某某314028.8元。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韩建军虚构其手中有一套柏景雅居**期**栋**室的房产可以低价出售给被害人叶某某的事实,以需缴纳该房产办证缴税等费用为由,骗取叶某某45000元。后韩建军将该款用于自己采购茶叶。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韩建军虚构与被害人吴某丙合作扩大养殖场规模的事实,以扩大养殖场规模需交纳办养殖证费用为由,骗取吴某甲17000元,以扩大养殖场需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吴某甲20000元。后韩建军将该款用于归还胡某某和个人消费。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韩建军虚构与被害人江某某合伙做项目的事实,以做项目需土地定金之类的费用为由,骗取江某某18000元。后韩建军将该款用于自己采购茶叶和个人消费。

5、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韩建军通过网上找到从事通信、电力产品业务推广的被害人钟某甲,虚构了其在黄山市有许多市政光缆电缆项目、农网改造电表项目可以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交给钟某甲做的事实,钟某甲在取得上海**光电科技公司的周某某、江苏**光电缆公司的赵某某、杭州**集团公司的青某某及其他电缆厂家王某某的同意后,答应与韩建军合作光缆、电缆、电表项目,后韩建军先后以在各项目中需要项目入网费、项目登记费、项目合同公证费、项目开办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钟某甲共计252140元(其中银行转账9笔、微信转账13笔、支付宝转账4笔);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韩建军虚构与钟某甲合作茶叶生意的事实,先后以茶叶注册费、茶叶检测费、注册客家茶文化旅游公司费用、茶叶商标注册费、茶叶商标保全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钟某甲共计73582元(其中银行转账1笔、微信转账10笔);2018年2份月至5月份,韩建军虚构了其在黄山市有地板项目可以通过自己人脉关系交给钟某甲做的事实,先后以地板项目合同办理费、活动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取钟某甲共计53320元(其中银行转账3笔、微信转账3笔、支付宝转账2笔)。韩建军总计骗取钟某甲379042元。

6、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韩建军在得知钟某甲的哥哥钟某乙在家具生意时,虚构其在黄山市可以拿到多家酒店装修合同的事实,并答应帮钟某乙拿到装修中的家具业务,以办理家具项目相关合同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钟某乙共计35700元(其中现金1笔、银行转账1笔、微信转账2笔)。

7、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韩建军通过钟某甲联系上王某某,虚构自己是黄山市城市改造项目负责人的事实,让王某某与自己合作电缆项目,以项目中疏通领导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王某某共计3273元(微信转账6笔)。

综上,韩建军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共计8320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有关部门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查询、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施某某、吴某乙、程某甲、程某乙、方某某、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江某某、叶某某、吴某丙、王某某、钟某乙、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话录音的视听资料及手机微信聊天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建军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此次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智君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5册;

3.光盘16张,电子数据U盘1个;

4.韩建军手机一部;

5.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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