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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庆超、韩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韩庆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室。被告人韩庆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韩庆超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韩庆超曾因持有假币,于2019年9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韩庆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住苏州市高新区****花园****。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岸**栋**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庆超、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庆超、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经预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对方车辆,利用对方车主私装汽油运输,怕被报警被警方查获等心理进行威胁、要挟,从而勒索对方车主钱财,其中约定由被告人李某某用微信发对方车主位置信息,敲诈得款后减去修车费用,后由参与人平分钱款。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韩庆超共参与3次,敲诈得款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韩某某共参与2次,敲诈得款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2次,敲诈得款人民币2.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韩庆超、王某某利用上述方法,在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与锡西大道路口东侧路段),拦停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敲诈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

2. 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韩某某、韩庆超、李某某、王某某利用上述方法,在无锡市锡山区查桥吼山北路停车场附近,拦停被害人丁某某的车辆,敲诈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3. 2020年1月14日夜,被告人韩某某、韩庆超、李某某利用上述方法,在苏州吴中区善富路与尹中南路路口附近,拦停被害人战某某的车辆,敲诈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2.8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案破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500元,赔偿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400元,赔偿丁某某人民币1700元,,赔偿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韩庆超、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庆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庆超、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韩庆超、李某某属多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9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庆超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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