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韩小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天镇县**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06分许,被告人韩小某至本市虹口区**路**街沿,通过使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85元的欧鸽牌TDR29Z型电动自行车窃得后逃逸,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后花用。
2020年6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松江区**路**内将被告人韩小某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提供的《发票》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车辆信息,证实电动自行车被窃的时间、地点及特征。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韩小某实施盗窃、逃逸和销赃的经过。
3.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虹发改价认〔2020〕101号),证实涉案欧鸽牌TDR29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5.被告人韩小某的供述及其对盗窃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被告人韩小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韩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蔚
检察官助理:林卓良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小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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