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韩小娟,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住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韩小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小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韩小娟通过快**APP与被害人陶某某结识,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韩小娟谎称自己名为“蒋婷”,称其父母均为上海武警部队师长,获取被害人陶某某信任,后双方发展为“网恋”。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韩小娟用“蒋婷”和“蒋婷父亲”的名义,以“蒋婷母亲”去世立墓碑、订婚彩礼、四金、过生日、“蒋婷”车祸去世需要超度等事为由,向被害人陶某某索要共计人民币96000余元。2020年2月5日,被害人陶某某在家人劝说下报警。案发后,被告人韩小娟退赔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96000元,取得被害人陶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韩小娟于2020年3月19日在江苏省新集镇美苑小区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会同常熟市公安局辛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小娟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小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小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小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小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小娟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赣榆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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