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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盗窃,于2011年7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1年9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3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4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6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地铁站6号线H口外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348元)。韩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民警抓获。被盗自行车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  贞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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