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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敲诈勒索、赌博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路**号**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

被告人韩某某与徐明、徐海涛(已判决)于2018年5月,合谋带被害人倪某某去澳门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5月9日至12日,被告人韩某某及徐海涛带倪某某前往澳门赌博,期间被害人倪某某向韩某某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6万元,并全部输掉。韩某某谎称倪某某系与澳门托马公司以“一拖十”方式进行赌博,实际赌债为160万元。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韩某某及徐海涛带倪某某从澳门返回,并直接将倪某某带至海安市水木年华浴室。在该浴室包间内,被告人韩某某与徐海涛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倪某某承认虚增的160万元债务,并逼迫倪某某向被告人徐明借款160万元。徐明经电话联系至水木年华包间后,假意同意借款并提出需要抵押。徐海涛以帮忙名义,为倪某某联系并陪同前往南通市制作假房产证。被告人韩某某及徐明找他人借款后以徐明的名义借给倪某某160万元,倪某某向徐明出具了相应借条,倪某某随即全额转入韩某某指定账户,随后被告人韩某某将160万元取现后全部归还给原出借人。此后,徐明多次向被害人倪某某索要160万元欠款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银行交易记录、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微信聊天记录、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人徐明、徐海涛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储某某提供的视频;

6.其他证据。

二、赌博

被告人韩某某与徐海涛、徐明于2018年4月间,以盈利为目的,相约纠集他人聚众赌博。期间,徐海涛负责纠集人员、记账和安排望风,徐明负责借钱给赌输的人员。分述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与徐明、赵某某于2018年4月1日,为了赢取倪某某钱财,与倪某某先后在海安市上爵咖啡包厢、华新品悦酒店房间内以打“牛牛”的方式赌博,最终倪某某赢2万元。

2.被告人韩某某与徐海涛于2018年4月2日,为了赢取钱财,组织倪某某、“胖子”(身份不详)、吴某某在海安市中洋金砖酒店客房内以打“牛牛”的方式赌博,最终倪某某输给韩某某9万余元,吴某某输2万元。徐明借给倪某某5万元,借给吴某某6万元用以还赌债。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及同案人徐海涛、徐明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供述其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捷

    冯盼盼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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