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韩国良,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5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桥**桥**号。被告人韩国良曾因犯盗窃于1992年11月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9日被原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韩国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国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韩国良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安镇街道等地,先后3次盗窃他人财物,物品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韩国良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中路**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付某某的面包车内中华(软)香烟一条,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国良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村**后**号华某某家,在一楼楼梯处的包内窃得人民币500余元。
3.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国良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村**桥**号门前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雷某某的小卡车内人民币15元、身份证二张、行驶证一张。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韩国良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其住处追缴到人民币400元、中华(软)香烟一条、身份证二张、行驶证一张,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付某某、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国良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摄影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制作的辨认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国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国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国良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桥**桥**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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