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连,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张某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张某连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同居,房屋系张某连所租。2018年7月14日20日许,民警在韩某、张某连居住的房间内搜出15袋共计净重4.9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系韩某购买的用于贩卖的毒品,其具体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下:2018年6月29日至7月10日,韩某先后七次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杨某某住处以每次300左右的价格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给杨某某。2018年5月27日至7月13日,韩某先后七次在本市青羊区**路**号以每次200元价格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其中7月10日,因韩某不在家,张某连将透明袋包装的少量毒品送下楼交给李某某。
2018年7月14日20时,被告人韩某、张某连在本市**高速成都收费站入城方向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挡获,从二人车上搜出疑似毒品(现场检验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后经鉴定不含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张某连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韩某、张某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张某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建立
检 察 员马 强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张某连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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