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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高某某等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二**村委会**组**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韩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高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岳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岳辉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海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家园**号附属楼**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2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彭海涛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文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李文龙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何彬,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5日,因另有重要罪行被密山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9日,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何彬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南京市**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工业园区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委会**组)。1986年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伤害罪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街****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及其成员被告人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韩某与合伙人郑某某租赁密山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办公地点并沿用该公司名称,以此为依托,高息对外发放贷款。后为催要借款,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韩某纠集社会人员,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宅等方式催收欠款及利息,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韩某、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何彬、李某甲(在逃)、周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密山市及周边地区有分有合实施了多起犯罪:

一、非法拘禁犯罪

1. 2011年末2012年初,被告人韩某、高某某、车某某(违法行为人)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将被害人王某甲(男,48岁)、王某乙(男,30岁)强行带至密山市**乡**村附近,在冬季逼迫二人脱掉上衣并向二人身上扬雪。王某甲、王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二十分钟;2012年4月,被告人韩某、车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将王某甲、王某乙强行带至韩某家,逼迫二人在雪地上罚跪,后经韩某母亲说情,王某甲、王某乙得以离开。王某甲、王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0分钟左右;2015年左右,被告人韩某为索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何彬将王某甲送至毕某某旅店内并看管。次日,王某甲被允许离开。

2. 2015年2月,被害人李某乙(男,31岁)向**公司借款5万元人民币。(实际借款金额为4.5万元人民币)201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为索要非法债务,将未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的李某乙从虎林市**农场强行带至**公司,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48小时以上。

3. 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害人单某某(男,31岁)分两次向**公司借款人民币8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5.5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为索要非法债务,将未及时偿还利息的单某某殴打后带至密山市。在**公司内,彭海涛、何彬等人继续殴打单某某,逼迫其还钱。单某某妻子迟某某赶到现场报警后,单某某得以离开。单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小时。

4.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岳辉、李文龙、彭海涛为索要非法债务,将未及时偿还欠款的被害人李某乙及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害人齐某某(男,31岁)、董某某(男,32岁)和董某某妻子(女,34岁)强行带到**公司,彭海涛、李文龙等人对齐某某、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乙、齐某某、董某某、王某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小时。

5.2014年春天,卢某甲向被告人韩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端某某(男,38岁)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7月26日,韩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李某甲(在逃)、何彬将端某某从**乡**村拖拽到车内强行带至**公司并对其殴打。端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四小时。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东宁市抓获;被告人彭海涛于2019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海南省三亚市抓获;被告人李文龙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被告人何彬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抓获;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抓获;被告人岳辉于2019年5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借款合同保证书;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毕某某、高某某、车某某、迟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马某甲、白某甲、卢某乙、李某己、卢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董某某、齐某某、王某丙、单某某、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寻衅滋事犯罪

1.2012年,项某某从被告人韩某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赵某甲(男,39岁)、芦某某(男,44岁)顺次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3月5日16时许,韩某指使高某某、李某甲将赵某甲、芦某某带至**乡韩某家,韩某为索要非法债务对赵某甲进行殴打。未索要到钱财后,被告人韩某安排高某某、李某甲将赵某甲、芦某某带至密山市继续寻找其他保证人。当四人从密山返回**乡途经**镇时,芦某某要求下车回家,高某某坚持要将二人带回韩某住处。四人下车后发生厮打,高某某、李某甲分别用甩棍、铁锹殴打赵某甲、芦某某。经鉴定,赵某甲为轻微伤。

2.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海涛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密山市**台球厅附近对被害人赵某乙(男,30岁)进行殴打。赵某乙被打后到**公司找韩某理论,在公司附近道边,彭海涛用刀将赵某乙刺伤。

3.2012年,项某某从被告人韩某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赵某甲(男,39岁)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岳辉、李文龙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密山市**镇将赵某甲强行拖拽到车内,带到**公司。在公司内,高某某、李文龙对赵某甲进行殴打。

4.2012年6月,陈某甲从被告人韩某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罗某某(男,59岁)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彭海涛、岳辉、李文龙为索要非法债务,到**镇**村罗某某住处对罗某某拳打脚踢,致罗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5.2014年12月份,郭某甲向**公司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李某庚(男,59岁)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岳辉、李文龙、孙某某(违法行为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密山市**医院**科**附近对李某庚进行殴打。

6.2016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为索要非法债务,纠集被告人彭海涛、岳辉、李文龙、何彬,在密山市**207房间内对被害人谷某某(男,36岁)进行殴打。

7.2015年7月,被害人王某己(男,46岁)向**公司借款4万元人民币。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岳辉将未及时还款的王某己叫到**公司,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对王某己进行拳打脚踢。

8.2015年7月,王某己向**公司借款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孟某甲(男,45岁)、郭某乙(女,46岁)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彭海涛、岳辉、何彬、李文龙为索要非法债务,在**乡**村孟某甲住处,对孟某甲、郭某乙进行辱骂、威胁、恐吓。

9.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岳辉、何彬等人开车到虎林市**农场,对被害人单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强行将其带至**农场**银行附近,逼迫单某某取现并交给高某某7000元人民币。

10.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为报复泄愤,驾车到**镇**村被害人吕某某(男,44岁)住处,将吕某某带到**公司对其进行殴打,致吕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彭海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共实施2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岳辉、李文龙、何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实施1起寻衅滋事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协议、谅解协议、传唤证、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办案说明、密山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密山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收条、协议书、借据、情况说明;

2.证人某某甲、徐某某、孔某某、佟某某、孟某乙、孙某某、陈某乙、郭某甲、王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芦某某、赵某乙、罗某某、李某庚、谷某某、王某己、郭某乙、孟某甲、单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1.2013年秋天,白某甲向**公司借款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甲(男,45岁)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秋天,被告人韩某为索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将**乡村民张某乙(男,86岁)送入**乡张某甲住处,张某乙在张某甲住处非法滞留三天。张某甲通过报警将张某乙送回**乡。

2.2014年春天,卢某甲向被告人韩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端某某(男,38岁)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为索要非法债务,翻跳杖子进入端某某住宅,在非法索要债务过程中,韩某辱骂并厮打端某某,端某某妻子卢某乙报警。

3.2014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韩某索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岳辉、彭海涛、何彬、李文龙将二人班乡村民姚某某(男,76岁)送入被害人吕某某住处,何彬、姚某某在吕某某家非法滞留6小时后,吕某某报警后,民警将姚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比对结论、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款保证合同、收据、欠据、村房权证;

2.证人白某甲、周某乙、白某乙、潘某某、叶某某、白某丙、卢某乙、卢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端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强迫交易犯罪

2011年1月,被害人杨某甲(男,40岁)向被告人韩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4年11月,因杨某甲未及时偿还欠款,韩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杨某甲将福田客货车“抵押”给自己,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韩某在未经杨某甲同意情况下,通过任某某将该车卖给某某乙,造成杨某甲直接经济损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黑G****1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照片;

2.​ 书证买车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证人苏某某、杨某乙、张某丙、杨某丙、任某某、某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7.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及照片。

五、敲诈勒索犯罪

1.2013年春天,被害人代某甲(男,45岁)从被告人韩某处借款人民币9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1万元)。2014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高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将代某甲从鸡东**镇家中带至密山市**乡韩某家。韩某以代某甲未及时还利息为由,逼迫代某甲交一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代志明送来一万元人民币后,韩某准许代某甲离开。

2.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彭海涛、岳辉、“小龙”(在逃)、汪某某四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农场找到被害人张某丁(男,29岁)。在张某丁归还其所担保邢某某的3.6万元人民币后,岳辉、彭海涛、李文龙、汪某某将张某丁强行带至850农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张某丁继续偿还邢某某“本金、利息”4.2万元人民币。张某丁被迫向单位借款4.2万元人民币转入汪某某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汪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作案车辆照片;

2.书证汇款收据3份、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超级柜台客户凭条、委托合同、借据、送达地址确认协议书、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条;

3.证人马某乙、刘某乙、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朱某甲、邢某某、候某某、贾某某、朱某乙、姜某某、张某戊、马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代某甲、张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彭海涛、岳辉、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及照片、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六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8.电子数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卫星支行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汪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强迫交易,破坏商品交易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彭海涛、岳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系犯罪集团犯罪,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在犯罪集团进行的犯罪活动中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岳辉、彭海涛、李文龙在犯罪集团进行的寻衅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何彬、周某甲在犯罪集团进行的部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岳辉、彭海涛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何彬、李文龙、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柴  华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韩某、高某某、岳辉、彭海涛、李文龙、何彬、周某甲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密山市住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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