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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危险驾驶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翠屏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川******小型客车搭载蔡某某、阳某某,从叙州区城中央高速路路口上高速,经渝昆高速行驶至宜宾北站出站,出站后经岷江大桥开往翠屏山酒店。后在酒店住宿过程中,因被告人韩某与蔡勇刚发生抓扯纠纷报警而案发。

经交警到二医院对正在处理伤情的被告人韩某进行抽血送检,其乙醇含量为88.8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抽检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88.84mg/100ml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侯审,联系电话138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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