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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光某、陈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光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号楼**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韩光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为相邻两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小酒馆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张某某想让小酒馆提供一副扑克牌未果,随手在地上扔了个空啤酒瓶,之后邻桌的陈某某、韩光某找张某某理论,继而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韩光某、郑某某便提着啤酒瓶来到对方一桌找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争吵,张某某、熊某某就质问陈某某、韩光某、郑某某是不是要打架,陈某某、韩光某提出要打就出去打,随后陈某某、韩光某、郑某某和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均各执啤酒瓶到小酒馆门口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头皮裂伤、左枕骨骨折等伤情,造成熊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中切牙部分缺失。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急诊病例、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陈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辨认视频监控、辨认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光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光某、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韩光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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