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韩光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休宁县人,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韩光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2日被休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2月18日释放。韩光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潢川县人,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住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光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韩光某建立“**之巅”微信群,邀集喜欢赌博的人员入群,并让群内成员下载黄山麻将APP。韩光某购买“钻石”供群内参赌人员在黄山麻将APP参赌,参赌人员以一对一的打下岗麻将方式赌博,每局八把,每把输赢在2分、4分、8分不等,每局结束后,玩家以每分10元的方式通过微信结算赌资。韩光某通过制定群规维持群内秩序、通过红包奖励活跃群内气氛,每局收取赢钱人员5元或10元盘租。
2018年12月初,因微信群被严格监管,为逃避监管,被告人韩光某开始使用闲聊APP聊天软件,邀请群内成员下载闲聊APP,并将微信群内的赌博人员拉到闲聊群“相亲相爱亲友团”内,群内固定成员约140人。韩光某继续通过购买“钻石”供群内参赌人员在黄山麻将APP参赌,并在闲聊群内以同样的方式收取盘租。期间,韩光某让其妻子冯某某帮助其收取盘租、解决群内参赌人员的“矛盾纠纷”、共同管理该赌博群,直至2019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两个赌博群共抽水获利468938.96元,赌资累计达400余万元。
被告人韩光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民警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冯某某于同年8月26日主动到休宁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冯某某主动退出赃款1.5万元,该款暂存于休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等物证;
2.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光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6.休宁县公安局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等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光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麻将APP、微信群传输赌博数据,通过建立赌博亲友圈,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韩光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冯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韩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韩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聆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韩光某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乡**村**组。
2.随案移送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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