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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伟炯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韩伟炯,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9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伟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韩伟炯以要开宾馆缺钱并允诺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宾馆内任职为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中国银行内,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韩伟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韩伟炯的供述,证实其以要开宾馆缺钱并允诺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宾馆内任职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4,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某被被告人韩伟炯以要开宾馆缺钱并允诺被害人徐某某在该宾馆内任职为由骗取人民币24,000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协查财产通知书、证人陈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营业厅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徐某某将证人陈某某从柜台取出的数万元交给被告人韩伟炯的事实。

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韩伟炯的前科情况及其案发时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陆家嘴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韩伟炯的到案情况。

6.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韩伟炯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伟炯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伟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伟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伟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韩伟炯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伟炯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_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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