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无业。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日被释放。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4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强哥”(身份不详)在本市新城区悦朗酒店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韩某某负责管理服务员、收取嫖资、发工资,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在逃)、胡某某(在逃)系该卖淫场所的服务人员,吕某某负责接待、记录时间,李某某、胡某某负责接待、打扫卫生等。
2019年1月24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悦朗酒店618、633、632、616房间内抓获四名卖淫女及四名嫖客,在六楼抓获被告人吕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并在吕某某身上查获账本一个。在621房间现场查获了避孕套、一个黑色皮质手包,内有韩某某身份证。
经对在吕某某处查获账本统计,该卖淫场所涉及的嫖资至少达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
证人证言;
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账本;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辨认笔录;
入住登记信息;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九张,账本一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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