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韩亚全(绰号大全),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亚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韩亚全与被害人吴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遂约定翌日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军粮城中学附近打架。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亚全与吴某某等人到达约定地点,二人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韩亚全用携带的日本武士刀将被害人吴某某左臂、左肩部、头部等部位砍伤。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外伤致体表多处创口累计39厘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肱二头肌腱膜裂伤,旋前圆肌,桡侧腕屈肌、掌长肌、指浅屈肌、尺侧腕屈肌断裂、尺神经及尺神经指深屈肌肌支断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亚全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10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韩亚全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亚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亚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亚全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震洲
代理检察员:戎璨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亚全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日本武士刀1把,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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