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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9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4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网咖内盗窃被害人晏某某放在30号电脑桌面的红色64G全网通OPPO R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8元)一台,被告人韦某某于同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学附近路段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粤YJ****轿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黄鹤楼香烟一包,被告人韦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店门前的白色长安牌川B3****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80元,被告人韦某某于同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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