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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建湖县**镇**路**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份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到盐城市建湖县、滨海县等地,采用撬锁的方式,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和香烟、手机等物品。窃得人民币合计4392元、窃得的物品合计人民币3117元。涉案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09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5日夜间,被告人韦某某到建湖县**大道**号周某甲经营的**门市,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到阜宁县**小区周某乙经营的**门市,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门市内的软中华香烟8包、金陵十二钗薄荷味香烟1条、硬福云烟2条、硬泰山香烟1条、硬红南京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和人民币480元。经鉴定,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370元。

3.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到建湖县**街道**小区北侧陆某某经营的**工厂内,采用撬锁的方式,窃得的人民币312元。

4.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到建湖县**小区北侧范某某经营的**门市,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oppo手机1部、中华香烟双开8包、硬中华香烟8包、金一品香烟1条、泰山香烟1条和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747元。

5.2019年10月20日夜,被告人韦某某到滨海县**广场**幢刘某某门市,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未窃得财物。

6.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到滨海县**小区辛某某经营的**洗浴中心门市,采用撬锁的手段,窃得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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