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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许某某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93********,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许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韦某某应某陌生男子的请求,从天等县前往大新县德天景区附近接送非法入境越南人,约定从大新县德天景区附近将越南人运回天等县交给从广东前来接应的司机。随后韦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在逃),黄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许某某一同运送非法入境越南人。同时,被告人姚某某应越南工头“阿毛”的请求,联系被告人李某某一同从广东前往广西天等县接送越南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晚,韦某某乘坐许某某驾驶的桂A****L号白色奥迪小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桂F****9号灰色日产越野车从天等县出发到大新县德天景区附近接10名非法入境越南人。三人返程途中带领车上越南人下车,走小路绕开检查站并于次日3时许将10名非法入境越南人运至天等县工业园区附近,交给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由姚某某驾驶粤K****1号力帆面包车搭载5名非法入境越南人送往广东潮州,由李某某驾驶粤C****5号车辆搭载5名非法入境越南人送往广东常平。许某某从黄某某处获利900元,李某某从韦某某处获利3000元。

2.2020年3月17日晚,韦某某与许某某驾驶的桂A****L号白色奥迪小车,黄某某驾驶的桂F****9号灰色日产越野车到大新县德天景区附近接3名非法入境越南人。三人采取同样方式绕路避开检查站,将3名非法入境越南人送至天等县收费站附近桥洞,并于次日2时许交给前来接应的粤S车辆司机,由粤S车司机将3名越南人送至广东。许某某从韦某某处获利700元。

3.2020年3月18日晚,韦某某乘坐许某某驾驶的桂A****L号白色奥迪小车与黄某某驾驶的桂F****9号灰色日产越野车从天等县出发到大新县德天景区附近接12名非法入境越南人。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绕路避开检查站,将12名非法入境越南人送至天等收费站附近桥洞,并于次日2时许交给前来接应的姚某某、李某某。由姚某某驾驶粤K****1号力帆面包车搭载6名非法入越南人运往广东云表,由李某某驾驶粤C****5号车辆搭载6名非法入境越南人送往广东。李某某途经广西合浦县山口镇桂海边境检查站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李某某及其车上6名非法入境越南人。后李某某电话联系姚某某投案,姚某某车上越南人闻讯逃窜。许某某从黄某某处获利1000元,李某某从韦某某处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卢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许某某认罪不认罚。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许某某、姚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系非法入境人员仍然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案件中起积极作用,应认定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运送12名非法入境人员途中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 许秀秀

2020年12月31日

附: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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