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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2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便利店门前路段,尾随被害人彭某某,并乘机用镊子伸入被害人彭某某衣服口袋内扒窃0PPO手机1台。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32元。经人像鉴定,视频监控显示的作案男子人像是被告人韦某某的人像。直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1月1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假号牌为粤A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进科甲北街西36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检验,从被告人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扒窃,数额较大,且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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