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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韦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韦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附近的萤火虫网吧,趁被害人唐某某在108号机位熟睡之机,将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 R11ST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60元。

2020年4月2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大厦附近的华顺网吧,趁被害人黄某某在121号机位熟睡之机,将黄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iphone8手机盗走,并于当日在南坪西计大厦附近一回收手机摊位处以310元销赃。后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4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在收购手机摊主处将被盗苹果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散页一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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