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韦永昌,绰号“小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8********,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04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6年9月14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8********,布依族,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9年3月4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绰号“老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3********,汉族,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东阳市**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至东阳市江北街道**办事处对面*栋*单元被害人徐某某、许某某夫妇居住的***室,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王某某望风,被告人韦永昌和李某入室行窃,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在房间床头柜内的驼色迪奥手包1个,以及包内的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紫金祥牌950铂金钻戒1枚、500元现金、翡翠挂件1个、翡翠吊坠项链1条、血珀手镯1个、南红挂件1块、菩提手链2串、周大福牌黄金项链1条、卡地亚牌蓝气球小号女士机械手表1块、陨石吊坠1个、晶生有约牌水晶手链1条、红纹石水晶手链1条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发票及鉴定证书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宇洁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永昌、王某某、李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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