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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正论抢劫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韦正论,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民委****号,住********房,深圳市宝安区洪桥工业区**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6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9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忠华,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金水,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正论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24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韦正论伙同朱某某(已判刑)、莫某甲(已判刑)持木棍到海口市美兰区**区附近寻找抢劫目标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骑一辆二轮台铃牌电动车经过,便尾随到**镇**区附近**村路段处,三人用木棍殴打谢某某后背,并抢走电动车。后韦正论将该电动车给其母亲陈某某使用。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8元。

二、2010年10月2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韦正论伙同朱某某、莫某甲持一把木棍、一把日本刀在海口市美兰区**镇**高速路**村附近路段寻找抢劫目标时,发现被害人符某某骑着一辆**牌电动车经过,三人追上去,韦正论持刀、莫某甲持木棍威胁符某某,将电动车抢走,后莫某甲将该电动车交给其弟弟莫某乙使用。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符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

三、2011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韦正论伙同朱某某、莫某甲持木棍到海口市美兰区**区**大道红绿灯处寻找抢劫目标时,发现李某某骑一辆二轮**牌电动车,莫某甲、韦正论持木棍上前殴打李某某,将该电动车抢走,后将电动车销往海口市琼山区**镇。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76元。

四、2011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韦正论伙同朱某某、莫某甲持木棍到海口市美兰区**中学后面**村通往**公路处寻找抢劫目标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骑一辆二轮**牌电动车经过,三人追上去,朱某某、韦正论用木棍殴打张某某,将电动车抢走,后将电动车销往海口市琼山区**镇。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6元。

2019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厂将被告人韦正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符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正论及同案人朱某某、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正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电动车四次,价值共计人民币8725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王海燕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韦正论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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