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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干、黄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韦某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2********,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7月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镇**村**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干伙同黄某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郭公庄幸福家园1号院5号楼*单元**号,以卡片开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人民币2500元、欧元50元、钻戒一枚、戒指一对、手表、手链等物品。经鉴定,被盗钻戒及对戒共价值人民币18067元。

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经刑事传唤至本市丰台区执法办案中心。被告人韦某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警记录、轨迹信息、违法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物品照片、钻石证书、发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微信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 耿  欣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干、黄某某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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